(2015)涪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鑫兴达气体有限公司与绵阳环洲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瞿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鑫兴达气体有限公司,绵阳环洲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瞿义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江油市鑫兴达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魏平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兴中,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环洲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周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瞿义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江油市鑫兴达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环洲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瞿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鑫兴达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馨睿人民陪审员 :杨洪汉人民陪审员 : 陈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