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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培,该公司员工。被告潘浩,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晓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