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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邱子玲与被告胡志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胡某,邱小某,邱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邱某,女,200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胡某,系邱某之母。原告胡某,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癸中,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邱小某,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委托代理人彭剑,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邱某某,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胡某诉被告邱小某及第三人邱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胡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被告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邱某、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奉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席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