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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兴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珍,女。被执行人李兴怀,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做出的(2015)泌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兴怀拒不按照(2015)泌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兴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兴怀存款(详见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书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