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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长江与徐志勇、徐志广、刘合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江,徐志勇,徐志广,刘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张长江,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志勇,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志广,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合军,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江与被告徐志勇、徐志广、刘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张长江负担。审判长  王志中审判员  张红周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