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井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长江与徐志勇、徐志广、刘合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江,徐志勇,徐志广,刘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张长江,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志勇,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志广,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合军,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江与被告徐志勇、徐志广、刘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张长江负担。审判长 王志中审判员 张红周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