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屠某某,女,1954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关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屈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