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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屠某某,女,1954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关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屈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