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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孙美与被告王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王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孙美,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白沟镇。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男,成年,雄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与被告王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美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2元,由原告孙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