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风民商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婷与石河子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女儿国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婷,石河子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商初字第00085号原告:周婷。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河子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阿克苏地区女儿国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婷诉被告石河子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女儿国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婷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元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