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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建生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27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无业。2011年8月、2012年10月因吸毒被太仓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2012年11月因吸毒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11日因吸毒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尚未执行)。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