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秋喜与牛广军、第三人王泽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喜,牛广军,王泽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531号原告李秋喜,又名李树学,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被告牛广军,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第三人王泽海,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喜与被告牛广军、第三人王泽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秋喜负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