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秋喜与牛广军、第三人王泽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喜,牛广军,王泽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531号原告李秋喜,又名李树学,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被告牛广军,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第三人王泽海,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喜与被告牛广军、第三人王泽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秋喜负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