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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周某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平,乐山市市中区苏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学勤,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周某某已预交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水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