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育惠与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育惠,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黄育惠。被执行人黎敏。本院在执行黄育惠申请执行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其他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中已依法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在处置中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的实现有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后参加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北执字第5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36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3020元,执行费1962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院如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将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黎明审 判 员 张秀仁代理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航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