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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赖玉文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游佳斌,赖玉文,黄镇荣,赖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琛辉、张连盛被执行人游佳斌,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玉文,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镇荣,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金发,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游佳斌、赖玉文、黄镇荣、赖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赖玉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玉文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