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田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田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85年5月6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孙某甲,女,生于1985年4月10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婚后我们夫妻关系尚好,且生育一个女孩。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不时夜不归宿,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出走,长期不归,至今没有音讯。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女孩王某乙由我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50000元。被告孙某甲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2008年9月15日生育女孩王某甲。婚后夫妻关系尚好。由于被告与原告母亲婆媳关系失和,导致双方矛盾不断。被告于2014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起诉离婚后,本院给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仍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计生证明、婚姻证明、户口簿、被告父亲孙某乙的调查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但婚后双方均未珍惜夫妻感情,没有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被告外出长期不归,夫妻和好已无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孩子抚养应从有利孩子成长考虑,因被告外出无下落,应由原告抚养。关于孩子抚养费,待被告有下落时原告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玉峰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文世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