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军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金昌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炷昌,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生峰,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军天,男,汉族。原告金昌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晓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生峰,被告赵军天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与本区天润嘉园(现更名为阳光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自2013年1月1日起该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业务由原告承担,服务费按每月每平米0.36元收取。被告是该小区业主,但其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现要求被告交纳2014年物业服务费422元,并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交纳之日止按日6.67‰承担违约金。被告辩称,物业费422元我同意交纳,违约金不同意承担。原告打扫卫生人员只打扫下面楼层,不打扫我们六楼。花池里直到今年才栽了点花。我们家是六楼,上楼的天窗虽经原告修理仍然漏水。原告解决了天窗问题我就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金昌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区天润嘉园(现更名为阳光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服务费合同约定按每月每平米0.36元收取。被告赵军天是该小区业主,其未交纳2014年物业服务费。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案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金昌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被告赵军天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之违约金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其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军天支付原告金昌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22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