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戴传宝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725号原告戴传宝,委托代理人刘爱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兵。原告戴传宝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学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传宝的委托代理人刘爱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传宝诉称,2014年4月13日、2014年6月6日、2014年9月10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至今未偿还。现要求被告张兵偿还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张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2014年6月6日、2014年9月1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50000元、80000元。现因未偿还该款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张兵欠原告戴传宝借款180000元,应当在原告催要后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传宝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张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代理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婉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