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葛志明与被执行人苏九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志明,苏九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葛志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希梅,女,汉族,农民。系葛志明之妻。被执行人:苏九信,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其义务。查明被执行人苏九信下落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下余执行标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郑克永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