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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温苍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小萍与李时笋、李小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萍,李时笋,李小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温苍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萍。被执行人李时笋。被执行人李小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小芝在中国工商银行苍南支行存款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友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