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温苍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小萍与李时笋、李小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萍,李时笋,李小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温苍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萍。被执行人李时笋。被执行人李小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小芝在中国工商银行苍南支行存款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友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