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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普吉特海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5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号*****楼。代表人:唐瑞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新,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送波,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吉特海峡有限公司(PugetSound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夏悫道**号和记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刘慧云,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被告普吉特海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撤回对被告普吉特海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73.5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蔡四安审 判 员  伊 鲁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