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与顾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顾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颜怀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峰,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辉。上诉人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顾辉调解,准备按原判决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建成审判员 王环姣审判员 胡维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苗苗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