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红梅与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居民委员会新丰居民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梅,铜陵市郊区新丰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吴红梅,女,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新丰居民组,住所地铜陵市郊区。负责人舒四乐,该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居民委员会新丰居民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居民委员会新丰居民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居民委员会新丰居民组在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居民委员会收入29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