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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彭华与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3422号申请执行人:彭华,男。被执行人: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住址,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建材产业区(明阳街道永胜村)。法定代表人:XX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华依据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大花劳人仲裁字第24号裁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工资争议)一案,执行标的额70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9日,将其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大花劳人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被执行人不服仲裁裁决,已于2015年7��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大花劳人仲裁字第24号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彭华的申请执行,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