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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8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周海燕。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