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三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EMD密理博公司与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EMD密理博公司,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22号原告EMD密理博公司(EMDMillipo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比尔里卡镇康科德路290号(290ConcordRoad,Billerica,MA01821,U.S.A.)。法定代表人约翰·德纳·哈伯德(JohnDanaHubbard),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贾庆忠、穆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为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格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景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EMD密理博公司与被告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涉案专利ZL200480031805.7“净化流体的预处理模块、系统和清洁流体净化系统的方法”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认为,原告的专利侵权诉讼已经缺乏权利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EMD密理博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EMD密理博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