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爱文与詹云娣、黄松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文,詹云娣,黄松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黄爱文,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云娣,农民。被告:黄松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文与被告詹云娣、黄松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云娣、黄松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爱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文撤回对被告詹云娣、黄松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爱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甘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