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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爱文与詹云娣、黄松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文,詹云娣,黄松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黄爱文,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云娣,农民。被告:黄松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文与被告詹云娣、黄松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云娣、黄松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爱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文撤回对被告詹云娣、黄松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爱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甘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