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00319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泰兴市车世界汽车装潢美容店负责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国圣、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因与钱和生发生经济纠纷,遂用花盆将钱和生停放在泰兴市济川街道龙河湾小区28-2号西侧墙边牌号为苏M×××××的奔驰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该轿车前挡风玻璃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832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钱和生对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谅解书,被害人钱和生的陈述,证人卢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出具的人口信息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泰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奔驰S300前挡风玻璃损失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谢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美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异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