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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裘伟峰与裘伟峰、章品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裘伟峰,章品艳,应磊,应轶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68-1号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项金尧。委托代理人:张昴、李华。被告:裘伟峰。被告:章品艳。被告:应磊。被告:应轶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裘伟峰、章品艳、应磊、应轶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盛云峰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