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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龙某某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龙某某,白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1983年1月7日生,回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杨某、龙某某、白某某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60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8月17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加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