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文林李宝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林,李宝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737号原告赵文林,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吴树娟,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伦,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林与被告李宝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宝伦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文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元--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