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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汝河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周秋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汝河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周秋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936号原告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汝河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由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汝河小区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并)。被告周秋芝,女,汉族,1955年8月10日出生。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汝河小区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周秋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中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收到判决后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郑民三终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案卷退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汝河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汝河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汝河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