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爱荣与蒋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爱荣,蒋立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07号原告谢爱荣,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徐俊超,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立臣,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爱荣与被告蒋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谢爱荣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立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爱荣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爱荣撤回对被告蒋立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谢爱荣承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