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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爱荣与蒋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爱荣,蒋立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07号原告谢爱荣,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徐俊超,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立臣,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爱荣与被告蒋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谢爱荣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立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爱荣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爱荣撤回对被告蒋立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谢爱荣承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