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孙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孙超。被执行人孙松。被执行人王国春。被执行人范洪兰。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超、孙松、王国春、范洪兰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春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账号62×××91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