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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孙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孙超。被执行人孙松。被执行人王国春。被执行人范洪兰。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超、孙松、王国春、范洪兰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春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账号62×××91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