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尚琼诉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上诉案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尚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尚琼,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上诉人吴尚琼因诉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25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尚琼上诉称,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吴尚琼诉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上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川行终字第18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是吴尚琼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同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一审法院对吴尚琼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吴尚琼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红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