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义妹与兰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妹,兰菊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张义妹,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兰菊莲,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畲族,现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妹与被告兰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义妹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坚审 判 员 陈建霞人民陪审员 陈增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梦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