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赖愈岗与蒯洪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赖愈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明,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蒯洪雨,男,汉族。原告赖愈岗诉被告蒯洪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愈岗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明、被告蒯洪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装修为名收取原告30300元,请求全部归还原告,因为所装修的项目全部没有完工而且需要返工、拆除,被告在没有通知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厨房改为住人的房间,把厨房移位到卫生间,请求全部拆除,所有损失的费用,被告负全部责任,被告在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把原告家中物品偷拆变卖掉,还把进房子的正门破坏,要求被告全部赔偿,双方第一次协商签订46000元的承诺书装修业务,因装修不合格必须返工,第二次双方又签约一份合同书,共二份签约合同书,如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装修,被告不但毁约还打伤原告,被告应该无条件赔偿原告一切损失,在被告装修期间,家中财物全部被盗,造成经济损失近万元,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以上事实情况,被告应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能接受。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云谱区城南经济适用房小区(福祥家园)X期X栋X单元XXX室的业主之一,2014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原告将该处房屋装修交由被告包工包料完成,首付装修款20000元,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后,再付26000元,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装修工期,2014年4月,原告追加支付给被告装修费用10000元,另有100元其他费用,被告共计收到原告30100元。在装修工程开工后,原告通过一位潘姓朋友找到其老公继续对其房屋进行装修。上述事实有房产证、装修协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院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在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被告装修的项目全部没有完工且需要返工、拆除,在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装修时,原告找来其他装修人员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返工,对房屋装修之现状,难以认定是何人所为,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变更房屋结构,而在合同中双方未就装修具体效果进行约定,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系擅自更改,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称,在装修期间,其家里财物被盗,造成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同时被告将原告家中原有旧物私自变卖所得收入应当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愈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赖愈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