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阿依恒·哈森与被上诉人伍志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依恒·哈森,伍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依恒·哈森,男,维吾尔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志明,男,汉族,1941年3月1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伍新资(系上诉人伍志明的儿子),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阿勒泰市。上诉人阿依恒·哈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阿依恒·哈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阿依恒·哈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合兰 · 巴拉提审判员 阿斯哈尔·哈布德什审判员 阿丽亚· 夏依扎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努尔江 · 哈巴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