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冯建红与刘立明、刘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红,刘立明,刘立新,吴相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776-2号���告:冯建红。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明。被告:刘立新。被告:吴相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红诉被告刘立明、刘立新、吴相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