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行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长利、马俊岭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长利,马俊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曰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席琳,女,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被执行人杨长利,男,1971年03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俊岭,女,1977年06月0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长利、马俊岭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