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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许某某,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许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许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顺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抒意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