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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以凤与钱家全、周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以凤,钱家全,周凯,孙晶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刘以凤。被执行人:钱家全。被执行人:周凯。被执行人:孙晶鑫。刘以凤与钱家全、周凯、孙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0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家全有房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钱家全名下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名都帝景预2012007753号房产(28-2-401室)。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