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贵阳政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雪峰、王逸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政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雪峰,王逸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政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山东路188号(房地产大厦)。法定代表人宋明政委托代理人廖加华,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峰原审第三人王逸峰上诉人贵阳政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雪峰及原审被告王逸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贵阳政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以与被上诉人张雪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申请,并放弃对原审第三人王逸峰的权利主张。本院认为,上诉人贵阳政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的规定,贵阳政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放弃对王逸峰的权利主张。张雪峰表示同意,且贵阳政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贵阳政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上诉人贵阳政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上诉人贵阳政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俊代理审判员 庞敏代理审判员 彭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