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俞发高与沈灵泉、施亚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俞发高,沈灵泉,施亚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申字第0001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俞发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灵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施亚红。申请再审人俞发高为与被申请人沈灵泉、施亚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俞发高申请再审称,其出资建造了拆迁房,被申请人对拆迁房无产权,现拆迁补偿款由被申请人占有,被申请人不对其尽赡养义务。原审未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沈灵泉、施亚红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沈灵泉对拆迁房享有共有产权,申请人与其签订协议,有相应证据证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沈灵泉对拆迁房无产权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赡养纠纷,已另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条,是对共有产权分割的规定,原审适用该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俞发高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司益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