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浦桃与被告曹建光、潘远葵、余铭、杨涛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浦桃,曹建光,潘远葵,余铭,杨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李浦桃,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告曹建光,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汨罗市。被告潘远葵,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汨罗市。被告余铭,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汨罗市。被告杨涛,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汨罗市。原告李浦桃与被告曹建光、潘远葵、余铭、杨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浦桃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浦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浦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潘 杰人民陪审员 叶林立人民陪审员 曾尚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