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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浦桃与被告曹建光、潘远葵、余铭、杨涛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浦桃,曹建光,潘远葵,余铭,杨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李浦桃,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告曹建光,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汨罗市。被告潘远葵,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汨罗市。被告余铭,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汨罗市。被告杨涛,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汨罗市。原告李浦桃与被告曹建光、潘远葵、余铭、杨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浦桃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浦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浦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潘 杰人民陪审员  叶林立人民陪审员  曾尚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