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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海平与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海平,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479-1号申请执行人袁海平。被执行人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夏文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海平与被执行人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袁海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海平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袁海平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2015)舟普执民字第147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