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俊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9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抓获,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峰县看守所。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俊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横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讯问上诉人刘俊后,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雪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14年8月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刘俊伙同刘杰(另案处理)驾驶赣E×××××面包车窜至横峰县兴安街道办事处梅家新村“红枫”超市,刘俊下车后手拿铁棍站在车旁边,刘杰进入超市搬运“老虎机”,被害人余某见状便问刘俊干嘛,刘俊便凶狠的回了一句:“不管你什么事”,余某见此情形,便不敢再说话了,任由刘杰将“老虎机”搬至面包车。随后刘俊伙同刘杰驾车窜至较为偏僻的横峰县工业园区,将“老虎机”搬下车用铁棍砸烂,并将“老虎机”内二十多个的硬币用来买烟。二、2014年8月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俊伙同刘杰驾驶面包车窜至横峰县莲荷乡九甲村被害人陈某经营的“生活驿站”超市,刘俊进入超市用面额100元人民币购买了10元一包的槟榔,被害人陈某找给刘俊80元纸币和10个一元钱的硬币,随后刘俊便到超市后面的客厅玩“老虎机”。两三分钟后,刘俊来到面包车副驾驶位置和刘杰交谈,随后刘俊和刘杰来到超市门口,刘杰问刘俊:“在哪里?”刘俊说:“在里面。”刘杰便进入超市后面的客厅,将“老虎机”拖到前面,并和刘俊一起将“老虎机”搬运至面包车上。陈某见此情形便问:“你们干嘛?”刘俊说;“老虎机”坏了,我们拉去修一下。”陈某便问:“东西不是我的。”然后便拿手机打电话给“老虎机”的所有人蒋金民,陈某边打电话边站在面包车头不让刘俊离开,刘杰便下车用力将陈某推开,然后两人便驾车往横峰县城方向而去。蒋金民获悉情况后便同蒋某甲、“灵古”驾车往莲荷方向追刘俊等人,在莲荷乡政府路口处将刘俊驾驶的面包车逼停,蒋某甲下车后便去拉面包车的车门,刘俊便趁机逃走,坐在后排的刘杰便拿着铁棍朝蒋某甲砸过来,蒋某甲的右手手腕被伤,随后两人来到车下扭打在一起,刘杰用铁棍将蒋某甲手臂等处打伤,随后逃跑。另查明:2014年8月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俊伙同刘杰驾车窜至横峰县新建路被害人郑某经营的福利彩票门口,进入店中将“老虎机”盗走,随后窜至横峰县工业园区附近,将“老虎机”砸坏,并将游戏币和码机放置于车上,准备当废铁卖钱。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两次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俊参与两次抢劫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俊第二起抢劫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刘俊伙同他人趁被害人睡觉时,秘密搬走“老虎机”,其行为符合盗窃行为,但因“老虎机”价值无法确定,对此次盗窃行为无法认定,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故公诉机关指控此次犯罪事实构成抢劫罪不妥,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第三起抢劫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经查,被告人刘俊已将“老虎机”从被害人店中搬走,此时被抢“老虎机”失主已失去控制,其抢劫行为已完成,构成抢劫既遂,事后“老虎机”被追回,不影响抢劫行为完成。公诉机关指控此次抢劫系犯罪未遂不妥,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俊于2014年8月1日携带铁棍抢劫“老虎机”,使用了暴力手段,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2014年8月2日下午17时伙同他人抢劫“老虎机”时,受到被害人反抗,而用力推开被害人,两次抢劫都使用了暴力手段,并将“老虎机”中的硬币拿走,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目的,两次抢劫“老虎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俊在所参与的两次抢劫犯罪中,与同伙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刘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刘俊上诉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俊构成抢劫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俊及刘杰事先未合谋如何抢劫,搬走老虎机是因为之前在这几台老虎机上输了钱,为泄愤才将老虎机搬走并砸毁,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受害人实施抢劫行为。2、上诉人刘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意见认为:上诉人刘俊出于泄愤目的纠集他人抢走两台老虎机,是否构成抢劫罪,建议合议庭依法予以确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刘俊伙同刘杰(另案处理)驾驶赣E×××××面包车窜至横峰县兴安街道办事处梅家新村“红枫”超市,刘俊下车后手拿铁棍站在车旁边,刘杰进入超市搬运“老虎机”,被害人余某见状便问刘俊干嘛,刘俊便凶狠的回了一句:“不管你什么事”,余某见此情形,便不敢再说话了,任由刘杰将“老虎机”搬至面包车。随后刘俊伙同刘杰驾车窜至较为偏僻的横峰县工业园区,将“老虎机”搬下车用铁棍砸烂,并将“老虎机”内二十多个的硬币用来买烟。二、2014年8月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俊伙同刘杰驾车窜至横峰县新建路被害人郑某经营的福利彩票门口,进入店中将“老虎机”搬走,随后窜至横峰县工业园区附近,将“老虎机”砸坏,并将100多个游戏币和码机放置于车上,准备当废铁卖钱。三、2014年8月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俊伙同刘杰驾驶面包车窜至横峰县莲荷乡九甲村被害人陈某经营的“生活驿站”超市,刘俊进入超市用面额100元人民币购买了10元一包的槟榔,被害人陈某找给刘俊80元纸币和10个一元钱的硬币,随后刘俊便到超市后面的客厅玩“老虎机”。两三分钟后,刘俊来到面包车副驾驶位置和刘杰交谈,随后刘俊和刘杰来到超市门口,刘杰问刘俊:“在哪里?”刘俊说:“在里面。”刘杰便进入超市后面的客厅,将“老虎机”拖到前面,并和刘俊一起将“老虎机”搬运至面包车上。陈某见此情形便问:“你们干嘛?”刘俊说;“老虎机”坏了,我们拉去修一下。”陈某便问:“东西不是我的。”然后便拿手机打电话给“老虎机”的所有人蒋金民,陈某边打电话边站在面包车头不让刘俊离开,刘杰便下车用力将陈某推开,然后两人便驾车往横峰县城方向而去。蒋金民获悉情况后便同蒋某甲、“灵古”驾车往莲荷方向追刘俊等人,在莲荷乡政府路口处将刘俊驾驶的面包车逼停,蒋某甲下车后便去拉面包车的车门,刘俊便趁机逃走,坐在后排的刘杰便拿着铁棍朝蒋某甲砸过来,蒋某甲的右手手腕被伤,随后两人来到车下扭打在一起,刘杰用铁棍将蒋某甲手臂等处打伤,随后逃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俊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他来到横峰,他玩赌博机输了钱,就恨“老虎机”,8月1日他就叫刘杰过来玩,刘杰过来也说在赌博机输了钱,他俩就商量抢“老虎机”。当晚23时左右,他驾驶一辆灰色面包车和刘杰一起到横峰县虹桥西路一家便利店,店外面站着一男一女,他就把车停好并把后门打开,拿着一根铁棍站在车边。刘杰就下车直接走到店内,将“赌博机”拉到车上,他就和刘杰一起将“赌博机”拉到面包车上,拉上车后,他就对着那两个人说:“以后不要再摆了”。说完之后他就开车将“赌博机”拉到偏僻的地方(工业园区内的路上),之后他俩用铁棍将“赌博机”砸坏,并将“赌博机”里的二十多个硬币拿去买烟。2014年8月2日下午14时左右,他和刘杰开着面包车到了横峰县一家福利彩票店,他站在门口,看见一个女的在店里睡觉,刘杰就下车走到店里将店里的一台“赌博机”拉出来搬到车上。之后他和刘杰开车到横峰县工业园区偏僻的路上用铁棍将“赌博机”打碎,将里面的“码机”拆下,把里面码机和100多个游戏币拿出来放到车上,准备拿去当废铁卖掉,砸的时候,他们还用手机拍了照片,之后他们就走了。2014年8月2日下午17时左右,他和刘杰开车到一个“生活驿站”,他到店里用十元钱买了一包槟榔并换了一些游戏币,他发现店里的“赌博机”坏了,他就把游戏币退给老板,他就出去对刘杰说:“那个机器坏了。”刘杰说:“坏的。”他就把面包车倒好,把后门打开,刘杰就到店内拉“赌博机”,他就坐到车内等刘杰,这时店内一个女的就站在他车前不让他走,并说:“这不是你的,不要拉走。”他怕撞到女子,就叫刘杰把这个女的拉到边上去。刘杰就将女的用手推到路边,他就把车开到前面等刘杰,之后刘杰上车后他就开车往横峰县方向走,开到莲荷派出所的时候,有一辆黑色越野车从左边逼他的车,他的车右轮就掉到沟里,这时越野车内下来两个人手拿斧头砸他的车,他就跑了。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快到24时,他和老婆站在店门口准备关门,这时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店门口,副驾驶位上先来一个黑壮的矮个男子走进店里,他以为是买东西的,就一起跟进去,黑个男子走进他店里就开始拔“老虎机”的电源,并拖走“老虎机”。他以为是公安局的人统一行动,就在店门口看他们开的车,走到门口,看到面包车驾驶员手里拿了一根白色的铁棍,他就知道是“黑吃黑”,他问拿铁棍的人干吗?,那男子很凶的说了一句:“不管你什么事情。”他当时看到他拿了铁棍就不敢动了,只能由他们把“老虎机”抢走,里面大概有200多元的硬币。被害人被害人张某(系余某妻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快到24时,她和她丈夫余某站在店门口正准备关门,这时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店门口,副驾驶位上先下来一个黑壮的矮个男子走进店里,她们以为是来买东西的,她丈夫就一起跟进去,黑壮男子走进她的店里就开始把“老虎机”拔电源并拖“老虎机”。驾驶员下车后拿了一根铁棍站在车边,她丈夫问拿铁棍的人干吗?,驾驶员很凶说了一句:“不管你什么事。”她丈夫就不敢讲话了,黑壮男子把“老虎机”搬上车后,车就朝人民大道方向开走了,她估计“老虎机”里面最少有200多元钱。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3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她在店里睡觉,店门没关,躺了一下,就觉得有人进入店里,睁开眼睛,就看到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在那里搬她的“老虎机”,她以为是公安局的,所以就没做声,等那男了将“老虎机”帮上面包车离开后,她就马上打电话给蒋某乙,被抢“老虎机”内大概有100多个游戏币,一元人民币兑换一个游戏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2日下午17时许,一辆面包车停在门口,高个子司机下车到她店里,她在超市玩电脑,高个子拿100元买槟榔,还叫她找10元钱硬币,高个子男子拿了硬币就到超市客厅玩“老虎机”,玩了两三分钟就出来到面包车副驾驶位和另外一个矮个男子说话,然后矮个男子下车走进超市,高个子开车将车倒到超市门口,将面包车后门打开,矮个男子到客厅问:“在哪里?”高个子说:“在里面。”矮个子走进超市客厅,将“老虎机”拖到超市里,高个男子也上去帮忙,她就问他们干吗?高个男子说:“老虎机”坏了,我们拉去修一下。”她说东西不是她的,然后她打电话给“老虎机”所有人蒋某乙,这时“老虎机”被他们搬上车,她边打电话边站在车头处拦住他们,矮个男子下车推她的肩膀,将她推到边上,矮个男子上车后,车就朝横峰县方向走了,这时她接通了蒋某乙的电话,把情况跟她说了一下情况。证人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日下午大概17时10分,蒋某乙告诉他,他摆在陈某店里的“老虎机”被人抢走了,他就蒋某乙开车带他一起往莲荷去追,追到莲荷高铁桥底下,发现那辆面包车刚好从铅山往横峰方向走,他们就立即掉头去追究,追到莲荷乡政府路口的位置,他们将那辆面包车逼停了,之后他就下车去拉面包车门,拉开门后,面包车司机就跑了,坐在面包车后排的一个偏黑的男子突然拿出一根铁棍朝他刺过来,将他的右手手腕扎出一大块血印,然后他将这男子拖下车后,与这男子扭打在一起,他被这男子用铁棍打了好几下手臂,胸口被踢了一脚,腿也被打了几下,后来他将铁棍夺过来后,这男子就马上跑了。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他接到陈某电话,陈某说“老虎机”被人抢走了,还被推了一下,他马上带他哥哥和朋友“灵谷”一起往莲荷方向拦车,追到莲荷乡政府路口的坡上,他用车挤面包车的车头,面包车后轮就掉进了排水沟,面包车驾驶员下车后就跑了,后面一个人打开门手拿一根铁棍,他哥哥抓住铁棍把这男子拉下车,在抢铁棍的时候,他哥哥被打了几棍,后来他上去抢铁棍时,这男子朝他腿上踢了一脚,他和他哥哥将铁棍抢下来后,这男子就跑进居民区。证人滕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日大概16时左右,从横峰县城方向了一辆面包车停在超市门口的马路边,车上下来两个年轻男子往超市走,过了几分钟,那两个男子扛着超市里的“老虎机”出来,她以为是公安局在执法,没做声。紧跟着她儿媳妇陈某出来,跟那两个男子说:““老虎机”不是她的”,其中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就用手大力推了一下她儿媳妇的肩膀,她儿媳妇被推后退向步,然后那两个男子就将“老虎机”搬下面包车开走了。公(横)勘(2014)0802现场勘验检查,证明2014年8月2日,公安机关到现场地点莲荷乡九甲姚家生活驿站超市现场勘查,现场揪一车灰色面包车,车上有一根钢棍、一堆游戏币等物品。辨认笔录,证明(一)2014年10月19日,经被害人余某对二十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4号男子(刘俊)就是抢劫当晚开车持铁棍的男子,10号男子(刘杰)就是矮壮搬“老虎机”的男子;(二)2014年10月19日,经被害人张某对二十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4号男子(刘俊)就是抢劫当晚开车持铁棍的男子,10号男子(刘杰)就是矮壮搬“老虎机”的男子;(三)2014年8月4日经证人蒋某甲、蒋某乙分别对二十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13号(刘俊)就是在2014年8月2日抢劫“老虎机”的驾驶员,17号男子(刘俊)就是和其搏斗的男了;(四)2014年8月2日,经被害人陈某对二十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3号男子(刘杰)就是在2014年8月2日抢劫“老虎机”的矮个男子。现场指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30日,经被告人刘俊到现场指认,指出其手持铁棍到横峰县梅家新村四特酒红枫超市抢得一台“老虎机”及驾驶赣E×××××面包车到横峰县新建路福利彩票抢得一台“老虎机”和到横峰县莲荷乡九甲地生活驿站超市抢得一台“老虎机”。手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手机中提取照片,被告人刘俊和刘杰手持将“老虎机”砸坏的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25日,郑州铁路派出所在郑州火车站将被告人刘俊抓获。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刘俊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上诉人刘俊的上诉意见和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上诉人刘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在一、二审庭审的辩解一致认为,2014年4月上诉人来到横峰,玩赌博机输了钱,就恨“老虎机”,8月1日上诉人就叫刘杰过来玩,刘杰过来也说在赌博机输了钱,他俩就商量说把“老虎机”给抢了,其抢“老虎机”的动机是为了泄愤,主观故意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上诉人抢得“老虎机”后,并没有将“老虎机”卖掉或占为己有,而是为泄私愤将抢来后的“老虎机”砸掉,其砸“老虎机”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抢“老虎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泄愤,故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未实际占有被抢财物,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抢劫罪。上诉人为泄私愤,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查,上诉人同同案犯刘杰均在赌博机上输了钱,为泄私愤,一起商量将“老虎机”抢来后砸掉,并未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参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且其毁损的“老虎机”均为特定对象,即上诉人曾经输过钱的“老虎机”,其行为未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故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多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俊为泄私愤,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刘俊构成抢劫罪的公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称其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抢劫罪不妥,依法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刘俊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5)横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刘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交纳)。上诉人刘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富华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