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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4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夏祖全与陈红,苏遗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祖全,陈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146号原告夏祖全,男,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陈红,女,1952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程生奎,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祖全与被告陈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原告夏祖全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祖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祖全负担。审判员  高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