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潘才与谷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才,谷树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潘才,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谷树林,男,车主。申请人潘才与被申请人谷树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才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谷树林名下车一辆,保全金额1万元。申请人潘才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谷树林名下号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