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娜申请执行张素霞、王银堂、刘宁宁、刘莉莉、刘凯文、刘新志、苑凤兰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娜,张素霞,王银堂,刘宁宁,刘莉莉,刘凯文,刘新志,苑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张娜,女,生于1975年11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办事处老君台西街。被执行人张素霞,女,生于1968年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北关付桥。被执行人王银堂,男,生于1972年5月3日,汉族,住鹿邑县英才学校北边。被执行人刘宁宁,女,生于1992年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北关付桥。被执行人刘莉莉,女,生于1993年5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北关付桥。被执行人刘凯文,男,生于1994年7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北关付桥。被执行人刘新志,男,生于1946年1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北关付桥。被执行人苑凤兰,女,生于1941年1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北关付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素霞、王银堂、刘宁宁、刘莉莉、刘凯文、刘新志、苑凤兰所有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玺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胜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