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济南赛班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异字第11号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代表人孟咏,行长。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学伟,行长。被执行人济南赛班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玉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毕孝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赛班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帛方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的银行存款363155元,为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的银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以该冻结款项系被执行人帛方纺织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为由,要求解除冻结。本院为此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事实与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解除冻结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袭著章审判员 袭联祥审判员 郭本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