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徽合客友谊客运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马国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79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客友谊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杜从文,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该××经理。被执行人:马国友。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何兆静,该××支公司临时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吴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马国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宾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旭锋